(2017)黔0522民初19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原告文某某与被告常某、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某某,常某,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2民初1928号原告文某某,男。委托代理人李大江,贵州业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常某,男。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陈某,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某,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文某某与被告常某、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文某某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32元,已减半收取1066元,由原告文某某负担。审判员 熊 廷 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芸(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