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03民初1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相山支行与刘干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相山支行,刘干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3民初119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相山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xx。负责人:黄敬东,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人:张亚琳,安徽日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亚,安徽日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干,男,198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永城市,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相山支行与被告刘干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孟娇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孟 娇代理审判员 董敬敬人民陪审员 刘 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朱影影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