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326执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普某与连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普某,连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26执104号申请人执行人普某,女,1987年生,彝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大姚县龙街镇。被执行人连某,男,1979年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大姚县金碧镇。关于申请人普某与被执行人连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8月28日作出的(2008)大民初字第2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连某未按生效判决给付申请人普某2008年7月23日至2017年2月的子女抚养费10200元,案件受理费150元,合计10405元,申请人普某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连某的银行存款10405元(含申请执行费55元),上述执行款已兑付给了申请人普某,普某确认2008年7月23日至2017年2月的子女抚养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8)大民初字第28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2008年7月至2017年2月的抚养费已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勇审判员 王立仁审判员 韩 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罗家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