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235民初19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陈顺翠与罗建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顺翠,罗建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5民初1965号原告:陈顺翠,女,197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小平,重庆四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罗建术,男,197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原告陈顺翠与被告罗建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顺翠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顺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90.00元,由原告陈顺翠负担。审判员  李中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胡 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