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702执10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陈宏军、郭美沅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宏军,郭美沅,陈力,钦州市宏坤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702执1024号申请执行人陈宏军,男,1969年6月5日出生,湖北省当阳市人,住湖北省当阳市。被执行人郭美沅,男,1969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遂川县人,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被执行人陈力,男,1984年6月8日出生,湖南省双峰县人,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被执行人钦州市宏坤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建设路法定代表人银富裕,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陈宏军与被执行人郭美沅、陈力、钦州市宏坤劳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所酬纠纷一案,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702民初3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陈力与共有人滨远菲、陈泳君共有的座落在富林双泉佳园XX幢XXX号房屋中陈力的份额,但目前暂不宜处置。经查,被执行人郭美沅、陈力、钦州市宏坤劳务有限公司目前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权利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善权审判员 赵 锋审判员 宁蓉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余凤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