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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2民初18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宋秀芳与吕信海、张瑞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秀芳,吕信海,张瑞花,吕伟燕,朱良辉,吕伟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2民初1819号原告:宋秀芳,女,195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赵娜,莱阳市城厢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吕信海,男,1952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被告:张瑞花,女,195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被告:吕伟燕,女,198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被告:朱良辉,男,198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被告:吕伟峰,男,31岁,汉族,住莱阳市。原告宋秀芳诉被告吕信海、张瑞花、吕伟燕、朱良辉、吕伟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秀芳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晶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