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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执1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侯少军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少军,谢宗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1执1897号申请执行人侯少军,男,196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被执行人谢宗宝,男,196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申请人侯少军申请执行谢宗宝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京0111民初176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申请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当事人对(2016)京0111民初1766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再审,本院依法作出(2017)京0111民申3号民事裁定书,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执行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11民初17664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持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张仲健审判员  霍福生审判员  沈宝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狄 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