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04民初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付某1与付某2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1,付某2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4民初651号原告:付某1。法定代理人:庞某。被告:付某2。原告付某1与被告付某2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付某1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法定代理人庞某负担。审判员 张 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金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