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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04民初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付某1与付某2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1,付某2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4民初651号原告:付某1。法定代理人:庞某。被告:付某2。原告付某1与被告付某2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付某1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法定代理人庞某负担。审判员 张 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金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