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05民初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原告袁某某诉被告祈某某、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祈某某,曹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5民初765号原告:袁某某,女,汉族,1980年4月14日出生。被告:祈某某,女,汉族,1983年6月12日出生。被告:曹某某,男,汉族,1972年3月1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诉被告祈某某、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袁某某于2017年5月15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某某以双方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系其自由处置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99元,本院已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袁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建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启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