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881民初2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姜香爱与巫庆楷、徐群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香爱,巫庆楷,徐群兰,徐剑平,周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81民初2106号原告:姜香爱,女,196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杨晓刚,江山市贺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巫庆楷,男,196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市区。被告:徐群兰,女,196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被告:徐剑平,男,196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市区。被告:周凤,女,1963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市区。原告姜香爱与被告巫庆楷、徐群兰、徐剑平、周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姜香爱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按法律规定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姜香爱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仲 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丹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