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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3民终5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曦、程眉眉与潘雨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程眉眉,陈曦,潘雨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终536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程眉眉,女,1956年3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朝阳区。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曦,女,198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眉眉(陈曦之母),1956年3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朝阳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潘雨君,女,198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上诉人程眉眉、上诉人陈曦因与被上诉人潘雨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5民初513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程眉眉、陈曦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裁定,发回重审;2.诉讼费、公告费及诉讼引起相关费用由潘雨君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程序违法。一审法官提示上诉人撤诉,开庭存在延迟,庭审过程简单;2.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引用法律不当。一审认定本案构成重复起诉,但宋雨航是受转租人,起诉独立进行,案件另行审理。本案上诉人起诉潘雨君系基于造成上诉人房子无法出租租赁费受损,因而提出损害赔偿,属于不同案件。首先,在宋雨航起诉案件中,她得到补偿与上诉人无关;其次,潘雨君起诉我的案子中,只解决潘雨君根本违约问题,时间截止2016年8月17日,在此之前,潘致使我房子不能出租,造成损失。程眉眉、陈曦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潘雨君由于房屋租赁违约给程眉眉、陈曦造成的房租损失72000元。2.赔偿程眉眉、陈曦一个月违约金9000元。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程眉眉、陈曦所要求的损失和违约金,已经在程眉眉、陈曦和潘雨君及宋雨航的(2015)朝民初字第60806号案件中一并予以考虑和解决,程眉眉、陈曦再次起诉,构成重复起诉。裁定:驳回原告程眉眉、陈曦的起诉。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在(2015)朝民初字第60806号一案中,对程眉眉、陈曦与潘雨君、第三人宋雨航之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进行审理,认定程眉眉、陈曦有权以押金及剩余租金相应部分冲抵违约金,但该案审理并未涉及程眉眉、陈曦在本案中主张的房屋空置损失部分,故不适用《最高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情形。现程眉眉、陈曦主张房屋空置损失,该事实还需在实体审理中进一步审查。现一审法院裁定有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5民初51314号民事裁定;二、指定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继续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李 丹代理审判员  王天水代理审判员  薛 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法官 助理  云 凝书 记 员  刘怡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