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7执1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雷科电气有限公司与鄂尔多斯市物流园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解封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科电器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物流园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内0627执16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雷科电器有限公司,公司地址重庆市江津区。 法定代表人雷鸣,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物流园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阿康物流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肖飞,总经理。 本院作出(2016)内0627财保324号执行裁定书,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物流园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在伊金霍洛旗矿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立的存款账户及在中信银行康巴什支行开设的存款账户及在中国银行康巴什支行开设的存款账户,现因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物流园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物流园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在伊金霍洛旗矿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立的存款账户的轮候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张 龙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孙飞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