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31民初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栗付印与李晓飞、孙丽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栗付印,李晓飞,孙丽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31民初379号原告:栗付印,男,196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邯郸市鸡泽县。被告:李晓飞,男,1982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被告:孙丽粉,女,198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栗付印与李晓飞、孙丽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栗付印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栗付印撤诉。案件受理费96元,减半收取计48元,由栗付印负担。审判员 康永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聚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