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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6民初10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宁海县西店镇凫溪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与徐宗达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海县西店镇凫溪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徐宗达

案由

渔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6民初1070号原告:宁海县西店镇凫溪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组织机构代码:34053579-X)。住所地:宁海县西店镇凫溪村。负责人:徐为明,该社社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鲍玮琦,浙江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宗达,男,194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原告宁海县西店镇凫溪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与被告徐宗达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原告宁海县西店镇凫溪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宁海县西店镇凫溪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海县西店镇凫溪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宁海县西店镇凫溪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负担。审 判 员 王泽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许光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