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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824民初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刀大荣诉柯海燕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刀大荣,柯海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824民初594号原告:刀大荣,男,1985年2月3日生,现住景谷县。被告:柯海燕,女,1971年02月21日生,现住景谷县。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刀大荣诉被告柯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刀大荣于当日口头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诉讼过程中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刀大荣申请撤回起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我国相关民事法律的规定,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准许刀大荣撤回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刀大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9.00元,本院依法免于收取。审判员  郭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