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313民初3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龚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国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313民初321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吴恋,女,1979年4月29日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藩正街*号。公民身份号码4390041979********。被申请人:龚国强,男,1976年3月3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晓忠,上海市建纬(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龚国强与解除保全申请人吴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作出(2016)赣0313民初321号民事裁定并于2016年7月18日冻结了申请人吴恋的银行存款533216元(银行账户62×××94)及于2016年12月5日查封了申请人吴恋所有的坐落在长沙市岳麓区云栖路175号中海江御明园香樟街9、10栋2303房屋(产权证号码71××52)。吴恋现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龚国强要求申请人吴恋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已被本院生效裁判驳回,吴恋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申请人吴恋银行存款533216元(银行账户62×××94)的冻结;二、解除对申请人吴恋所有的坐落在长沙市岳麓区云栖路175号中海江御明园香樟街9、10栋2303房屋(产权证号码71××52)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江雪珍审判员 冉秀婵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彭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