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202刑医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林某钦强制医疗刑事决定书
法院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林某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强 制 医 疗 决 定 书(2017)粤5202刑医2号申请机关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被申请人林某钦,男,199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揭阳空港经济区人,初中文化,住揭阳空港经济区。法定代理人黄某,女,1962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揭阳空港经济区。系林某钦的母亲。诉讼代理人孙德锋,广东粤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揭榕检医申[2017]2号强制医疗申请书,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林某钦强制医疗。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蔡浩鑫出席法庭,被申请人林某钦的法定代理人黄某、诉讼代理人孙德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认定,2016年6月8日上午,涉案精神病人林某钦精神病发作,从家里衣柜顶拿1把蔷薇牌水果刀外出,跑到揭阳空港经济区登岗镇机场新区苏坑九牧世家祠堂前灰埕,持蔷薇牌水果刀无故刺杀正在该处学习驾驶技术的学员被害人吕某1,吕某1颈部被刺中二刀后当场死亡。经揭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吕某1符合颈部遭受锐器损伤致右侧颈内静脉破裂创起严重失血性休克死亡。之后,林某钦跑回家里洗掉身上的血迹,并将身上染有血迹的衣服脱掉放在家里洗衣机里清洗。林某钦的父亲林某(另案处理)发现林某钦杀人的事实后将血衣及家中蔷薇牌剩余刀具等物品分多次扔掉。2016年7月19日,林某钦被抓获归案。经汕头市第四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1、被鉴定人林某钦患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处于发病期,目前仍处于患病期;2、被鉴定人林某钦对本案无刑事责任能力;3、被鉴定人林某钦目前无诉讼能力。2016年12月26日,吕某1的妻子黄晓红申请对林某钦的刑事责任能力重新鉴定。经广东精卫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1、被鉴定人林某钦案发时处于精神分裂症发病期,对其2016年6月8日实施的危害行为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2、被鉴定人林某钦目前处于精神分裂症发病期,评定为目前无诉讼能力。林某钦现在揭阳市蓝城区人民医院精神科三区住院治疗。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申请人林某钦实施故意杀人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但林某钦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应对其强制医疗。法定代理人黄某对申请机关认为应对林某钦强制医疗没有异议。诉讼代理人孙德锋认为精神病人林某钦已经危害社会,并有继续实施危害社会的可能性,应综合考虑对林某钦强制医疗。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8日上午,被申请人林某钦精神病发作,从家里拿了1把蔷薇牌水果刀,窜到揭阳空港经济区登岗镇机场新区苏坑九牧世家祠堂前灰埕,持蔷薇牌水果刀无故刺杀正在该处学习汽车驾驶技术的被害人吕某1,吕某1颈部被刺中二刀当场死亡。随后,林某钦跑回家里洗掉身上的血迹,并将染有血迹的衣服放进洗衣机清洗。林某钦的父亲林某(另案处理)发现林某钦杀人的事实后将血衣及家中其他蔷薇牌刀具等物品扔掉。经揭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吕某1符合颈部遭受锐器损伤致右侧颈内静脉破裂创起严重失血性休克死亡。2016年7月19日,林某钦被抓获归案。2016年12月22日,经汕头市第四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结论为:⑴被鉴定人林某钦患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处于发病期,目前仍处于患病期;⑵被鉴定人林某钦对本案无刑事责任能力;⑶被鉴定人林某钦目前无诉讼能力。2016年12月26日,被害人吕某1的近亲属申请对林某钦的刑事责任能力重新鉴定。2017年3月24日,经广东精卫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结论为:⑴被鉴定人林某钦案发时处于精神分裂症发病期,对其2016年6月8日实施的危害行为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⑵被鉴定人林某钦目前处于精神分裂症发病期,评定为目前无诉讼能力。上述事实,有申请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人吕某2、黄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及作案工具的照片,扣押清单,物证鉴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法庭科学DNA鉴定意见书及补充鉴定意见书,汕头市第四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重新鉴定申请书,广东精卫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被申请人林某钦的供述及其身份证实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林某钦实施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有必要予以强制医疗。申请机关及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认为林某钦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二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林某钦予以强制医疗。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书面申请复议的,应当提交申请书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黄少文代理审判员 刘少丰人民陪审员 谢邓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陈晓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第二百八十五条根据本章规定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由人民法院决定。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