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2执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罗鑫与罗俊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鑫,罗俊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2执154号申请执行人罗鑫,男,生于1986年6月18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被执行人罗俊强,男,生于1975年12月26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522民初27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受理罗鑫申请执行罗俊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前述执行依据,被执行人罗俊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罗鑫借款本金25000元及利息(以执行依据为准),以及垫付诉讼费用425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罗俊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6)川0522民初27号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陈禹良审判员 余鑫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袁 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