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9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商丘市��丰置业有限公司与杨东红、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丘市鼎丰置业有限公司,杨东红,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902号之一原告商丘市鼎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法定代表人王云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晓光,该单位法律顾问。被告杨东红,女,197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县。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负责人闫伟,行长。委托代理人夏宗强,该单位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商丘鼎丰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杨东红、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被告杨东红(别名:朱红梅)因涉嫌诈骗被永城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并已被批准逮捕,涉案房屋(位于商丘市香樟公馆X号楼X单元X层X号)已于2017年1月4日被永城市公安局查封。本院认��,本案被告杨东红因涉嫌诈骗被永城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并已被批准逮捕,涉案房屋也被永城市公安局查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之规定,该案应驳回原告商丘鼎丰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商丘市鼎丰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 长 社审 判 员 贾立���人民陪审员 刘 杏 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邵 悦 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