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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4执92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廖伟群、李龙胜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伟群,李龙胜,王海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4执9255号之一被执行人廖伟群,女,汉族,1973年9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李龙胜,男,汉族,1976年6月3日出生,住河北省东光县。被执行人王海平,男,汉族,1969年9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关于廖伟群、李龙胜、王海平犯开设赌场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4刑初54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廖伟群、李龙胜、王海平应各自缴交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粤0604执925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 彦审判员 谢恒崧审判员 邵海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郭立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