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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执恢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曹爱华、王玉华一般人格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爱华,王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2执恢127号申请执行人曹爱华,女,1962年1月24日出生,住所地乐亭县。被执行人王玉华,女,1953年10月9日出生,住所地乐亭县曹爱华申请王玉华人格权纠纷一案,乐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乐民初字第836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曹爱华于2017-2-4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案款已经执行到位,申请人已收悉,现本案已有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乐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乐民初字第836号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荣 伟执行员 郭福星执行员 刘利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文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