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2行初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陈小勤与扬中市国土资源局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勤,扬中市国土资源局,杨义武,奚春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1182行初8号原告陈小勤,女,1979年2月17日生,汉族,扬中市人,住扬中市。委托代理人张富林,扬中市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扬中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扬中市江洲西路259号。法定代表人殷新华。第三人杨义武,男,1944年11月3日生,汉族,扬中市人,住扬中市。第三人奚春英,女,1948年2月19日生,汉族,扬中市人,住扬中市。原告陈小勤诉被告扬中市国土资源局、第三人杨义武、奚春英要求撤销行政登记一案,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审理中,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小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韩春华人民陪审员 孙人鸿人民陪审员 沈俊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倪莉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