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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91刑初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马宾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宾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991刑初8号公诉机关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宾,男,1990年11月11日出生于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因涉嫌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6年4月14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冯晓,山东超然律师事务所律师。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泰高新检公刑诉[20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宾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旭宏、张黎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宾及其辩护人冯晓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5日0时30分许,被告人马宾酒后驾驶鲁J×××××号小型轿车在泰山医学院校内发生单方事故,致使乘车人郭某3死亡、肖某重伤。2017年3月29日,经泰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队认定,马宾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针对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被害人肖某的陈述,证人郭某1、李某等4人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笔录,物证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到案证明、户籍证明等书证,泰山医学院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以及被告人马宾的供述等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宾驾驶车辆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的严重后果,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向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被告人马宾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马宾有坦白情节,切系初犯、偶犯,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有悔罪表现,请求法院对马宾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5日0时30分许,被告人马宾酒后驾驶鲁J×××××号小型轿车在泰山医学院校内发生单方事故,致使乘车人郭某3死亡、肖某重伤。2017年3月29日,经泰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队认定,马宾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2017年4月25日、26日,被告人马宾分别与被害人郭某3的近亲属、被害人肖某就民事赔偿事宜达成协议,肖某和郭某3的近亲属均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马宾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害人肖某陈述,2016年4月4日下午6点10分左右,同事郭某3约着去蒙牛公司附近一家大排档吃饭,马宾开车拉着去的。期间每人喝了大约二两白酒,两三瓶啤酒。走时马宾坚持开车,郭某3坐在副驾驶上,其坐郭某3后边。马宾说他媳妇卖洗衣液,想去泰山医学院看看有没有摊位。其三人从医学院南门进校,后右转走到步行街的一头。马宾停下车说搬自行车,其与马宾各自搬了一辆搬到后备箱处,郭某3把车子放到后备箱里,共搬了两次自行车,一次两辆。出校门把自行车扔到草坪上了,至于扔哪儿不记得了。第三次回医学院就在校园里来回转悠,记不清转了多久,准备从东门走时学校保安过来了,马宾害怕了就倒车往回走,围着学校转圈,走到一个转弯的地方,车子就失控了,其就什么都不知道了。后来其恢复了一些意识,想离车远一点,就拉开车门出了车。2、证人证言(1)证人郭某1证实,2016年4月4日晚上,其与郭某2、李某在校内巡逻,5日凌晨20分左右,南门保安朱洪宝用对讲机喊“南门进来了一辆黑色轿车,车号556,挡着车牌号,出去了两趟,拉着自行车”。其三人巡逻到校内农行ATM机南侧时发现了这辆车,但没敢惊动。其三人到了南门,询问了情况,协助朱洪宝他们用护栏把南门挡上,又去了东门,把东门关上。其三人就开车去找那辆车,准备在旁边守着抓他们偷自行车的现行。对讲机里喊车到东门了,其三人就往东门去,看见东门保安高强等拦着他们,就把车停在该车车尾处,下车准备给他们拍照,刚瞄一眼他们就把车窗关上了,接着掉头往西跑了,其三人没有追上,又转了一圈去了南门,南门保安说车往东跑了,就接着沿南环路往东去,刚拐到东环路就看见那辆比亚迪车头朝东撞在路东侧的树上了。车前挡风玻璃全碎了,前盖撞起来,左侧轮胎爆胎,只有右后门开着。车上有三名30岁左右的男子,稍胖点的头朝南在地上躺着,郭某2打120、110报了警。(2)证人李某证实,2016年4月5日0点22分左右,其与郭某2、郭某1在校内巡逻,南门保安朱洪宝用对讲机喊“发现一辆车进出了好几次,还拉着自行车,挡着车牌”。其三人去了南门,询问了情况接着巡逻,当巡逻到校内农行ATM机南侧时,发现了那辆车,停在紫薇南路东头,前后车牌都用黑布挡着,露着尾号6,是一辆黑色比亚迪。其三人没敢惊动开车去了南门,让南门封住大门,又回东门封门,换了另一辆车接着巡逻,走到农行时,那辆车已经走了,这时东门保卫说车到东门了,就去了东门。其三人把车停到车尾问司机和副驾驶是干什么的,他们不说话,看到副驾驶上坐着一个二十七八岁的男子,司机戴着眼镜,他们升上窗户调头往学校里走,没有强制阻拦。其与郭某2、郭某1、高强四人上车去找那辆车,但调过头就看不到那辆车的踪影了。到了南门,保卫说那辆车往东去了,还听到“嘣”的一声响。其四人接着去了现场,那辆车开上人行道,车身左边贴在树上,右后车门开着,地上躺着一个人,驾驶员和副驾驶都没下来,郭某2打120和110,120来了把他们拉去医院。(3)证人郭某2证实,2016年4月5日0点22分左右,其与李某、郭某1在校内巡逻,南门保安朱洪宝用对讲机喊“发现一辆车,出去时拉了两辆自行车,挡上车牌又回来了,很可疑”。其三人去了南门,询问了情况接着巡逻,当巡逻到校内农行ATM机南侧时,发现了那辆车,停在紫薇南路东头,前后车牌都用黑布挡着,露着尾号6,是一辆黑色比亚迪。其三人没敢惊动开车去了南门,让南门封住大门,又回东门封门,期间给龙泉派出所打了电话。后来换了另一辆车接着巡逻,走到农行时,那辆车已经走了,东门保卫说车到东门了,就去了东门,把车停到车尾问司机和副驾驶是干什么的,告诉他们做的事监控都拍下来了,他们就升上窗户,调头往学校里走。开车的人二十七八岁,戴着眼镜,其四人没有强制阻拦,就上车去找那辆车,到南门时保卫说那辆车往东去了,还听到“嘣”的一声响。其四人接着去了现场,那辆车开上人行道了,车头朝东,车身左边贴在树上,右后车门开着,地上躺着一个30岁左右的男子,其接着打120和110,没动现场,120来了把他们拉去医院。(4)证人徐某证实,2016年4月5日1时40分,马宾、肖某、郭某3被送到泰山医学院附属医院进行救治。3、笔录(1)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证实,2016年4月5日0时许,在泰山医学院校园内环路东段,鲁J×××××号比亚迪小型轿车单方事故,驾驶员马宾及乘车人郭某3、肖某均受伤被送往医院。民警勘查完现场后,到医院提取马宾的血样进行检测。(2)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附现场勘验检查制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泰山医学院东环路1号水库西南,法桐树木有树皮剥落痕迹、树下有玻璃碎片,旁边道路有两条车痕,地上有血迹,符合车辆撞击树木造成等案发现场的情况。4、鉴定意见(1)泰安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泰公刑鉴(尸)字[2016]02B008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郭某3系重度颅脑损伤死亡。(2)泰安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泰公刑鉴(伤)字[2016]第02A015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肖某左踝关节损伤为重伤二级;股骨干骨折为轻伤一级;肋骨骨折和骨盆骨折为轻伤二级。(3)泰安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泰公刑鉴(伤)字[2016]第02A01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马宾多发肋骨骨折和多发横突骨折均为轻伤一级;其肝部和肺部损伤为轻伤二级。(4)泰安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泰公刑鉴(交)[2016]0412号物证检验报告证实,从送检的马宾上肢静脉血(2016090412001)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0.3mg/100ml。(5)泰公交认字[2017]第04001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马宾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的违法行为是该次事故的原因。马宾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郭某3、肖某无责任。5、书证(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马宾及被害人郭某3、肖某的年龄、身份等信息情况,马宾作案时已年满十八周岁。(2)出警工作情况说明证实,2016年4月5日凌晨0时30分左右,泰山医学院保安队长郭某2拨打龙泉派出所电话报警称,校园内有辆遮挡车牌的可疑车辆,该车曾在当天夜间拉自行车出了泰山医学院。民警接警后立即出警。到达现场后,发现一辆黑色比亚迪撞到路边法桐树上,该车损坏严重,三人都伤势较重。在120将受伤人员拉走后,龙泉派出所民警将该交通事故移交交警开发区大队民警。(3)移交案件说明证实,因案发地点泰山医学院为封闭式管理单位,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2016年4月5日,泰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队将此案移交至泰安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4)抓获证明证实,2016年4月8日,泰安高新区刑侦大队民警在泰山医学院附属学院将正在住院的被告人马宾抓获归案。(5)证明材料证实,2016年4月4日案发当晚,泰山医学院值班门卫朱洪宝、张序志未履行职责执行学校规定,致使社会车辆未被登记检查就能够在校园通行。现二人已经不在泰山医学院工作,无法联系。(6)泰山医学院《门卫管理规范》证实,有通行证的车辆可以自由进出泰山医学院校园,其余车辆进入泰山医学院须办理登记手续。(7)马宾采血情况说明证实,2016年4月5日凌晨,办案民警勘查完现场后到泰山医学院附属医院对正在进行救治的被告人马宾进行采血。(8)情况说明证实,马宾等人涉嫌在泰山医学院内盗窃自行车,因没有被害人报案,亦未找到被盗自行车,因此无从查证。(9)收到条、谅解书及村委证明等证实,2017年4月25日、26日,被害人郭某3的近亲属及被害人肖某分别收到被告人马宾支付的赔偿款,后出具谅解书,对马宾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同时,东平县彭集街道马代村村民委员会自愿承担对马宾的监管义务。6、视听资料泰山医学院保卫处提供案发当天监控视频证实,2016年4月5日凌晨前后,泰山医学院校区内监控拍摄到一辆黑色比亚迪轿车多次出入,无人阻拦,其中两次出门时后备箱内携带有自行车。7、被告人马宾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以上证据均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宾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关于被告人马宾辩护人提出“马宾有坦白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有悔罪表现,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审理认为,归案后,被告人马宾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就民事赔偿事宜与被害人及近亲属达成协议,得到了被害人及近亲属的谅解,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马宾的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均予采信。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宾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赵 宇人民陪审员  李宝清人民陪审员  张茂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贾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