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981民初1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坡信用社与邱培荣、廖培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坡信用社,邱培荣,廖培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81民初1325号原告: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坡信用社。地址:高州市长坡镇五星路中段。负责人:白海斌,该社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光武,该社副主任。(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柱,该社信贷员。(特别授权)被告:邱培荣,男,196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高州市人,住高州市。被告:廖培莲,女,196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高州市人,住高州市。原告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坡信用社诉被告邱培荣、廖培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宣判前,原告以纠纷已经协商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坡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春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冯权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