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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981民初1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坡信用社与邱培荣、廖培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坡信用社,邱培荣,廖培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81民初1325号原告: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坡信用社。地址:高州市长坡镇五星路中段。负责人:白海斌,该社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光武,该社副主任。(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柱,该社信贷员。(特别授权)被告:邱培荣,男,196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高州市人,住高州市。被告:廖培莲,女,196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高州市人,住高州市。原告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坡信用社诉被告邱培荣、廖培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宣判前,原告以纠纷已经协商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坡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春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冯权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