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01刑初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吴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1刑初293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明明,男,26岁(1990年11月25日出生),出生地黑龙江省大庆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暂住本市;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1月18日被羁押,同年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公诉刑诉[2017]3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明明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珍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明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明明于2017年1月10日至1月14日期间,多次容留吸毒人员姜某在其暂住地北京市东城区后永康胡同16号院109室内吸食毒品。2017年1月18日被告人吴明明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吸毒所用犯罪工具被同时起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明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姜某、赵某的证言,证人赵某所做的辨认笔录,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玉泉营派出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破案报告、到案经过、工作记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出具的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房屋租赁合同,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的供述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明明无视国法,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明明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吴明明能够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本院为严肃国法,维护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及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对被告人吴明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明明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8日起至2017年9月1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未随案移送的涉案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张若枫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黄 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