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21民初17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县支行与胡华久、黄满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县支行,胡华久,黄满秀,胡永久,郭夕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1民初178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县支行。住所地:吉安县庐陵星城。法定代表人:陈志军,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婷,该公司职员,全权代理。被告:胡华久,男,1971年10月10日生,汉族,吉安县人,住吉安县,被告:黄满秀,女,1975年6月3日生,汉族,吉安县人,住吉安县,被告:胡永久,男,1971年6月17日生,汉族,吉安县人,住吉安县,被告:郭夕夕,男,1957年10月22日生,汉族,吉安县人,住吉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县支行诉被告胡华久、黄满秀、胡永久、郭夕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年5月16日,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县支行以诉请案由有误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胡华久、黄满秀、胡永久、郭夕夕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县支行的撤诉请求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939元,减半收取计2469.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金 璐代理审判员 刘 弯人民陪审员 赖高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雪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