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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5民初737-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04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与武汉乐飞游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武汉乐飞游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5民初737-741号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华强高新发展大楼,法定代表人:丁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涛,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乐飞游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北港同业元书城路52号动漫基地6楼办公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P9P。法定代表人:冯威。委托代理人:朱民剑,男,住湖南省慈利县,系该公司员工。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乐飞游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系列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系列案各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承担,本院减半收取,各案余款人民币25元退还原告。审 判 员 喻 湜人民陪审员 马 虹人民陪审员 蔡宝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黄 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