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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1执恢5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德珍与被执行人张华、敬晓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德珍,张华,敬晓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1执恢5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杨德珍,女,生于1955年10月5日,汉族,住南部县。被执行人:张华,男,生于1959年3月24日,汉族,住南部县。被执行人:敬晓秦,女,生于1964年7月14日,汉族,住南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德珍与被执行人张华、敬晓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南民初字第259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华、敬晓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华、敬晓秦至今未完全履行。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张华的工资,被执行人现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姜德道审判员  黄 达审判员  张明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贾小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