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02执9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刘维生、易春义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维生,易春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02执989号申请执行人:刘维生,男,194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易春义,男,196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宜春市袁州区,本院在执行刘维生与易春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6日向易春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刘维生支付房屋租金等计币5000元,但被执行人易春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易春义在银行的存款505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建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 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