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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704执恢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关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时某某买卖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关某某,杨某某,时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704执恢3号申请执行人关某某,男,1933年5月6日出生,满族,住伊春市友好区团结委。被执行人杨某某,女,197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伊春市友好区光明委。被执行人时某某,男,1969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伊春市友好区光明委。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二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杨某某、时某某现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关兴源借款11970.00元,该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06)友民初字第20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耀辉审判员 :李树文审判员 :姜延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未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