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03执10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韦表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03执1035号移送执行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住所地柳州市鱼峰区华润路5号。被执行人:韦表,男,1994年2月10日出生,壮族,广西忻城县人,住广西忻城县。移送执行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鱼刑初字第316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移送执行韦表关于罚金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韦表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韦表在有关单位的存款人民币20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卫华人民陪审员 郑敏琳人民陪审员 熊 颖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陆 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