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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81民初1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原告张丽侠诉被告袁长利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侠,袁长利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281民初1320号原告张丽侠,女,1975年6月16日出生,农民,汉族,住讷河市。委托代理人关国兴,系黑龙江国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长利,男,1971年2月20日出生,农民,汉族,住讷河市。原告张丽侠诉被告袁长利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常玉刚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丽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国兴、被告袁长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丽侠诉称,2015年10月5日被告在原告处借款6万元,并出具借据一份。原告多次催要,���告以无款为由未能还款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6万元。原告为自己的主张提供借据一份,证实被告袁长利与原告张丽侠债权成立,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被告袁长利辩称,我没借原告的钱,因为我和原告原来是夫妻,在2011年我们离婚了,离婚后两个孩子都归我抚养了,也没要子女抚育费,房子也归我了。在离婚后两年多后,原告回来找我,认为离婚不合适了,找我分财产,在我被迫无奈的情况下,我给原告出具了6万元钱的欠条,我当时说什么时候有钱什么时候还,当时原告也同意这个事。被告根据自己的主张提供了离婚协议书一份,证明离婚时我们没有财产纠纷。所以她到我家作闹被逼无奈才给她出具的欠条。根据原告提供证据及庭审中发表质证意见,���院对证据分析认证如下:被告对原告提供的借据有异议。被告没有借原告此款,是原告认为离婚时没有得到财产,心里不平衡,到被告家要财产款,被告怕邻居们笑话给出的借条。原告也表示是财产补偿款的欠据。本院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对被告提供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以上对证据认证,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原、被告于2011年6月在讷河市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当时约定婚生女两袁媛、袁悦由袁长利抚养,张丽侠不给付子女抚育费。房子也归袁长利所有。在离婚后,原告到被告家找被告,要求分财产,被告被迫无奈的情况下,给原告出具了6万元钱的欠条。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离婚,原告认为���产分割有异议,到被告处要求分割财产,被告在无奈的情况下给原告出具欠条,此欠条是原告与被告之间真实意思表示。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一)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袁长利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财产折价款6万元。案件受理费1300.00元,减半收取650.00元,由被告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常���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