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3执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王新胜诉李莹婚姻家庭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新胜,李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3执56号申请执行人:王新胜,男,198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被执行人:李莹,女,198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本院在执行王新胜与李莹抚养费纠纷的(2015)大民初字第00841号民事调解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标的为7200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案件款4000元,申请执行人已受偿,剩余案件款申请执行人表示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523执5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