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523执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王新胜诉李莹婚姻家庭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新胜,李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3执56号申请执行人:王新胜,男,198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被执行人:李莹,女,198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本院在执行王新胜与李莹抚养费纠纷的(2015)大民初字第00841号民事调解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标的为7200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案件款4000元,申请执行人已受偿,剩余案件款申请执行人表示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523执5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