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109民初5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新疆博兰格化工有限公司与新疆米兰化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博兰格化工有限公司,新疆米兰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9民初5282号原告:新疆博兰格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法定代表人:李旭。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应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建勇。被告:新疆米兰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法定代表人:牟蜀泉。原告新疆博兰格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米兰化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立案。原告新疆博兰格化工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疆博兰格化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博兰格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0元(原告已预交),因原告撤回起诉,受理费减半收取35元、邮寄送达费60元合计95元,由原告新疆博兰格化工有限公司承担。剩余受理费3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审 判 长 刘亚军人民陪审员 邵明钦人民陪审员 吕继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安 霞书 记 员 刘朝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