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3执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王建斌诉斯旺道尔吉、乌东其其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斌,斯旺道尔吉,乌东其其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3执104号申请执行人王建斌,男,汉族,地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昂素镇。被执行人斯旺道尔吉,男,地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昂素镇明盖嘎查。被执行人乌东其其格,女,地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昂素镇明盖嘎查。申请人王建斌诉斯旺道尔吉、乌东其其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作出(2016)内0623民初12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我院调解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我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未按该协议履行后,将重新申请本案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内0623民初120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并两年内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白永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 米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