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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2执1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上虞市永和圆圆劳保线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上虞市永和圆圆劳保线厂,杜连英,林海勇,陈强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2执1135号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汉族,住所地绍兴市越成区中兴中路29号。组织机构代码55860582-6.负责人刘中锡,行长。被执行人上虞市永和圆圆劳保线厂,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永和镇大墩村(大陡畈)。组织机构代码55051328-1.负责人陈强根。被执行人杜连英,女,1966年9年2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被执行人林海勇,男,197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海曙区。被执行人陈强根,男,1969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与被告上虞市永和圆圆劳保线厂、浙江申发担保有限公司。绍兴市上虞区申发担保有限公司、杜连英、林海勇、陈强根金融借款借款合同纪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绍越商初字第17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判决书规定,被告上虞市永和圆圆劳保线厂应归还给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借款本金1151311.71元,并支付利息(截至2015年4月7日为29783.73元,此后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用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被告浙江申发担保有限公司、绍兴市上虞区申发担保有限公司、杜连英、林海勇、陈强根对被告上虞市永和圆圆劳保线厂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1543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0430元,由六被告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法院。因被告未按判决书履行,故原告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各大银行,被执行人无较大金额存款;经向本辖区内房管部门、国土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鉴此,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要求程序终结。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没有提供被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602执113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时,可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平代理审判员 陈 滨代理审判员 张霰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俞聪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