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11执1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刘志成、刘学贵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11执1293号申请执行人:刘志成,男,汉族,1988年08月31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刘学贵,男,汉族,1933年04月08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姚崇华,女,汉族,1938年11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戴圣文,女,汉族,1963年02月22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6)皖0111民初7734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调解书内容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登记在刘云名下(原身份证号:)的车牌号皖A×××××号丰田汽车变更至刘志成(身份证号码)名下。二、刘志成(身份证号码)可持本裁定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盛 利审判员 牛春风审判员 汪民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阚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