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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81民初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悦长平与李磊、张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悦长平,李磊,张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581民初250号原告:悦长平,男,1985年1月1日生,汉族,现住高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春彦,高平市朝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磊,男,1986年5月3日生,汉族,高平市人。被告:张珂,女,1986年12月9日生,汉族,高平市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焦春花,山西炎焱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悦长平与被告李磊、张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悦长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春彦,被告张珂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焦春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悦长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连带偿还原告欠款50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二被告与原告系校友关系。自2014年11月份开始,被告李磊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分别于2014年11月6日、2015年6月26日向原告借款共50000元,并出具有借条2支。借期届满后,原告多次向二被告索要借款未果,故提出以上诉讼请求。被告李磊未作答辩。被告张珂辩称,2012年间,被告张珂与被告李磊父母因买卖房屋等问题产生矛盾,二被告也经常争吵,并于被告张珂生完孩子后分居。被告李磊向原告悦长平借款未与被告张珂商量,被告张珂对此毫不知情,所借借款也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而是用于赌博。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第一被告李磊系校友。2014年11月6日,被告李磊向原告悦长平借款20000元。2015年5月,被告李磊借用原告兴业银行信用卡一张,分别于高远电器销售有限公司透支9376元、晋城明诚科技透支20000元,以上共计透支29376元。被告李磊透支后,逾期未向兴业银行还款。原告向兴业银行还款后,要求被告李磊偿还上述透支款,被告李磊遂向原告出具借条一支,载明“今借到悦长平现金30000元,2016年3月底还完”。同时在同一张纸的另半截补打了20000元的借条,载明:“今借到悦长平现金20000元整年底先还5000元至10000元”。另查明,二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12年间,被告张珂与被告李磊父母因买卖房屋一事产生矛盾,二被告时有争吵。之后双方分居。2016年11月14日,被告张珂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时称:“不断有人到家要债,张珂不知情,询问李磊,李磊称其被骗了,又称替别人还信用卡了”;2016年12月29日,本院判决准许被告张珂与被告李磊离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李磊向原告借款有其出具的欠条及证人证言证实,被告李磊应当向原告偿还借款。关于借款本金:第一笔借款为20000元,第二笔借款,根据原告提供的兴业银行信用卡对账单,被告李磊实际透支额度为29376元,故实际借款数额应为29376元。故被告李磊共向原告悦长平借款49376元。关于借款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原告悦长平与被告李磊未就利息作出约定,故应视为不支付利息,对原告要求被告李磊支付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张珂是否应与被告李磊共同清偿上述债务。本案现由证据显示,二被告在该债务发生之前产生矛盾,夫妻感情恶化;该债务未用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家庭共同生活消费或生产经营,故该债务不能确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对原告请求被告张珂与被告李磊连带偿还上述债务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二百一十条、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悦长平49376元。二、驳回原告悦长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李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常晋豫人民陪审员  侯 燕人民陪审员  孙燕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法官 助理  李婉丽书 记 员  宋 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