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2刑初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任学强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学强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02刑初245号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任学强(别名任信锋),男,1984年7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柘城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7年3月14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9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7)1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学强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学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任学强酒后驾驶豫H×××××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商丘市梁园区民主路与神火大道交叉口处时,被商丘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查处酒驾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任学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49.39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有关书证等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任学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任学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任学强酒后驾驶豫H×××××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商丘市梁园区民主路与神火大道交叉口处时,被商丘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查处酒驾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任学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49.39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述事实,被告人任学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任学强的供述、证人刘照文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有关书证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由控方提供,并经当庭示证、质证,查证属实,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任学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任学强认罪态度较好,积极缴纳罚金,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任学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华 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郭晓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