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26民初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卢承丰、卢文光等与桂林永福顺兴制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承丰,卢文光,桂林永福顺兴制糖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26民初250号原告卢承丰,男,汉族,1956年6月18日出生,住所地广西灵山县。原告卢文光,男,汉族,1985年12月2日出生,住所地广西灵山县。委托代理人黄俊开,广西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桂林永福顺兴制糖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永福县东滨路28号。法定代表人:龙志强,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承丰、卢文光与被告桂林永福顺兴制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承丰、卢文光于2017年5月10日以需要与被告协商解决事宜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原告卢承丰、卢文光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承丰、卢文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卢承丰、卢文光负担。审 判 员 陈 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廖罗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