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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7民初1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山支行与陈清松梁巨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山县支行,梁巨琼,陈清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7民初120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山县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高唐街道广东中路2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7671014235e。负责人李万,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勇(系特别授权),重庆江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巨琼,女,1985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被告:陈清松,男,1986年8月2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山县支行与被告梁巨琼、陈清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山支行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山县支行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山县支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山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719元,减半收取2859.5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山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袁 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方奎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