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91民初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定17民845号张星诉宋云强离婚撤诉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星,宋云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91民初845号原告张星,女,199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襄阳高新区长虹北路。委托代理人董志德,襄阳市明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云强,男,198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襄阳高新区长虹北路。原告张星诉被告宋云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张星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星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以双方矛盾已解决、夫妻感情和好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宋云强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张星负担。审判员 臧玉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闫莉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