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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91民初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定17民845号张星诉宋云强离婚撤诉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星,宋云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91民初845号原告张星,女,199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襄阳高新区长虹北路。委托代理人董志德,襄阳市明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云强,男,198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襄阳高新区长虹北路。原告张星诉被告宋云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张星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星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以双方矛盾已解决、夫妻感情和好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宋云强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张星负担。审判员  臧玉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闫莉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