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23执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安徽和县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奎、胡学玲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和县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奎,胡学玲,李加文,李功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23执340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和县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和县历阳镇龙潭南路6号,组织机构代码57304910-0。法定代表人:曹道荣,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奎,男,198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被执行人:胡学玲,女,198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被执行人:李加文,男,195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被执行人:李功泉,男,197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本院在执行安徽和县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奎、胡学玲、李加文、李功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李奎、胡学玲、李加文、李功泉银��存款106369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高雄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汤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