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625执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5执831号申请执行人吴某某,男,汉族,1962年9月6日生。被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1980年12月1日生。申请执行人吴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5民初13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杨某某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吴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额为263572元,案件受理费2650元。本院受理后,被执行人吴某某与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私下达成还款协议,申请人吴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准予其撤回执行。至此,本案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5执83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雪明代理审判员  李晓娟代理审判员  姬燕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徐小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