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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02民初7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王宽军与于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宽军,于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02民初786号之一原告:王宽军,男,197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沧州市运河区。被告:于良,男,199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沧州市新华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永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806603142A。负责人:刘凤利,经理。王宽军与于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王宽军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宽军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王宽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 晔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文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