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6民终1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刘继霞、章大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继霞,章大耿,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诸暨市大根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民终14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继霞,女,197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上诉人(原审被告):章大耿,男,196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高湖路76号1幢。负责人:徐海祥,系该行行长。原审被告:诸暨市大根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陶朱街道三都村。法定代表人:章大耿。上诉人刘继霞、章大耿因与被上诉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原审被告诸暨市大根纺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7)浙0602民初2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继霞、章大耿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刘继霞、章大耿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单卫东代理审判员  张 帆代理审判员  杨 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佳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