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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82执恢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宋金书、王慧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金书,王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82执恢151号申请执行人:宋金书,男,196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务农,武穴市人,住武穴市。被执行人:王慧,女,198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务工,武穴市人,住武穴市。申请执行人宋金书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黄冈中民一终字第008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于2016年11月28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5月9日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慧不服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黄冈中民一终字第00888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2016)鄂民再297号民事判决书,撤销黄冈中院的(2014)鄂黄冈中民一终字第00888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黄冈中民一终字第008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彭建忠执行员  毕万成执行员  查志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陆大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