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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106刑初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颜约儒贩卖毒品罪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约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琼0106刑初437号公诉机关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颜约儒,曾用名颜换代。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月17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2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17日16时20分许,被告人颜约儒在海口市龙华区义兴街XX号立德幼儿园门口将一小包用黑色塑料薄膜包装的毒品以人民币150元的价格出售给购毒人员王某某,双方交易完成后被公安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被告人颜约儒身上缴获毒资人民币150元和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从王某某身上缴获毒品一小包(经鉴定,含有海洛因成分,净重0.2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颜约儒犯贩卖毒品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颜约儒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意见均无异议。本院经审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予以确认,对控辩双方的量刑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颜约儒当庭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颜约儒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颜约儒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7日起至2018年2月16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毒品海洛因0.2克系违禁品、手机一部系作案工具、人民币150元系毒资,依法均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符殷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胡 程书 记 员 裴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