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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02民初50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5036王友建与江苏上品现代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友建,江苏上品现代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02民初5036号原告:王友建,男,1957年5月7日生,汉族,住扬州市广陵区。委托代理人:倪萍,江苏征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上品现代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广陵区沙头镇小虹桥村。法定代表人:纪玉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健,江苏石塔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浩宇,江苏石塔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友建与被告江苏上品现代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原告王友建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友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友建负担。审 判 长  倪红梅审 判 员  陈 健代理审判员  陈严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晓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