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执恢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市分行与孝义市现代数码产品有限责任公司、田廉罡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市分行,孝义市现代数码产品有限责任公司,田廉罡,田智伟,孝义市通州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执恢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市分行,住所地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滨河北西路139号。被执行人:孝义市现代数码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孝义市新义中街天瑞商厦。被执行人:田廉罡。被执行人:田智伟。被执行人:孝义市通州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孝义市建西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孝义市现代数码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孝义市通州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田廉罡、田智伟金融借款合同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吕民一初字第186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孝义市现代数码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孝义市通州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田廉罡、田智伟的银行存款510万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全照审判员 尹玉平审判员 谭政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武 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